对于“欠钱不还”、“不接电话”、“直接消失”的人,有两个办法解决。
一是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一般为3年),直接向原告(债权人)所在地法院,或者被告(债务人)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要保留好有关证据,譬如他们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号、合同、邮件、手机短信、录音、汇款记录等,准时起诉让债务人还钱。
二是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款项。
依据《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对的其他成本,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以下3点
1、起诉时间:欠条上若写了还钱时间,应在还钱时间到后3年之内起诉,若没起诉,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已过,这个时候就只能看手上有无证据,能证明有时效暂停或中断的状况。
2、利息: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可以超越银行同期相同种类贷款利息的4倍,高于4倍的部分利息无效。
3、另外,若起诉前发现他们有财产,可以申请保全。持有关证据材料,向法院起诉需要他们还款,与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