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扶养生活活费的定义
被抚养生活活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下,由其进行扶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由于生活来源的丧失而遭受不利益,其扶养费给付请求权很难达成,直接影响其现实生活,由事故有关责任人根据肯定的规范给予这类人的肯定数额的赔偿。被扶养人扶养利益的减损是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者致人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直接后果,应当遭到赔偿。
(二)被扶养生活活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28条规定:“被扶养生活活费依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依据上述规定,在确定被扶养生活活浪费时间,应当第一确定那些人是被扶养的人,然后主要依据年龄分别计算。确定被扶养人时,以“实质扶养”为判断标准,实质扶养是事实上的扶养而非法律上的扶养,不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同其扶养的人之间有没办法律上的扶养关系,只须他们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被扶养的人就可以请求交通事故责任人支付必要的生活成本。被抚养人没其他生活来源,是指被抚养人的生活来源主要依赖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死亡或致残而不可以再提供生活来源时,被抚养人很难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生活来源。
至于交通事故责任人负担被扶养生活活费的年限,依被扶养人的年龄和有无劳动能力而有所不同。公民年满18周岁,获得基本劳动能力,可以通过我们的劳动获得生活来源;而公民在18周岁以下的,不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不可以参加劳动以获得生活保障,所以,普通的原则是事故责任人负担其至18周岁的扶养费。除除此之外,被抚养人无论是不是已年满18周岁,假如因生理或精神缺点使其不可以参加劳动以获得生活来源,那样责任人应负担其20年的扶养费,但对于年满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被扶养的年限降低1年,但对于年满75周岁以上的被抚养人,则一律负担5年的扶养费。
其计算公式为:
被扶养生活活费赔偿金额=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