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一些征收区,会出现开发商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合法的房屋的恶劣行为。当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开发商强拆后,在协商无效的状况下,被征收人会通过司法渠道,在当地的人民法院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进行行政诉讼。那样被征收人试图寻求司法渠道,无非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适当的经济赔偿。那样当被征收人胜诉后怎么样正确追求赔偿呢?这里有两种状况。
第一种状况,第一应该是是申请赔偿。在被征收人在收到胜诉的公告后,在通常情况下不需要操之过急,可以直接要向自己所在的,当地的负责征收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赔偿申请,这种赔偿是国家赔偿,通常情况下政府会予以办理的。第二,假如当地政府对于被征收人的申请置之不理或者故意拖延的话,那样被征收人此时就能继续向法院提起再一轮诉讼,此时这种诉讼就叫做赔偿诉讼。这样的情况就是正常的追偿程序,也是国内赔偿法修订的最新规定。
第二种,还有一种状况,有些被征收人急切需要用钱,而开发商之间却相互推诿扯皮,拖延赔偿,长期下来,那样这时被征收人就不想提出赔偿申请,而是直接提出了赔偿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样的情况绕过了正常的赔偿申请,而是直接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这在事实上就让原来的赔偿程序愈加复杂了,这在肯定程序上会致使赔偿途径的堵塞,增加员工的负担,也不符合国内赔偿法修改的初衷。
因此,对于绕过了普通的赔偿申请,而直接提出行政赔偿的这种案件,法院会将它看作为,在提出第一轮行政诉讼时就一并提出了赔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