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上,都有责任年龄的划分,都将它分为完全责任年龄、限制责任年龄和无责任年龄,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是关系到定罪量刑的大事,未成年人犯罪年龄怎么样认定?详细情况请看下文介绍。
未成年人犯罪年龄怎么样认定
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和审理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具备要紧意义,它涉及到是不是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与行为人是不是具备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在这方面,主如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讲解。
1、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一律以未成年人推行犯罪之日起计算;假如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况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怎么样理解和计算“周岁”。第一,周岁是指依据国际惯例用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出来的行为人的实足年龄,而不是依据民间的阴历或其它历计算出来的“虚岁”。第二,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的计算,是指行为人过了周岁过生日的第2天起,才觉得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比如,行为人于1986年1月1日出生,至2000年1月2日为已满14周岁,至2002年1月2日为已满16周岁,至2004年1月2日为已满18周岁。反之,即便是14周岁过生日当天推行风险行为的,也应视为不满14周岁,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同理,对16周岁过生日当天推行风险行为的,只能令其对法定的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对18周岁过生日当天犯罪的,应视为不满18周岁,应付其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
3、对未成年人犯罪和处罚的法定年龄界限能否突破?比如,对马上满14周岁,甚至差几天就满14周岁的人推行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行为,甚至导致了很紧急的害处结果的,可否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马上满18周岁的人所犯罪行极其紧急的,可否判处死刑?大家觉得,法律在对未成年人定罪和处罚问题上所规定的年龄界限,不可以有任何伸缩性,这是国内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势必需要。假如允许突破这种界限,刑法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就失去了其限制用途,也是对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否定。